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
任职与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升研究生培养水平,推动学科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浙江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浙外院办〔2024〕52号)和学校关于校内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任职与招生资格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教育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学位分会)。
二、本学位点导师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认真了解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纪守法,熟悉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三)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身体健康,且离退休年龄至少满 3 年,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研究生指导工作(专兼职特聘教授年龄可放宽)。
(四)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能独立为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一门及以上课程,教学效果良好,近3年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且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
二、本学位点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与研究生培养领域相匹配的研究方向,在本专业学位研究领域有较强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与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有合作,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近 5 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 1 项,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理工类不少于 40 万、人文社科艺术类不少于 20万。
2.近 5 年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及以上国内外刊物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 1 篇,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2 篇,或正式出版学术著作 1 部。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应用性成果、创作实践类科研成果可按照学校科研成果分类与计分办法折算为相应级别的期刊论文。
3.近 5 年获高层次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奖 1 项(国家级奖项须排名前 5,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须排名前 3,或其他奖项须排名第 1)。
4.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本校研究生参加 A 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三、本学位点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所申报的学科专业须与现从事的科学研究密切相关。申报人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或《浙江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申报所在学院。
(二)学院推荐。申报人所在学院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未在教学、科研系统中审核的成果需由教务处、科研处先行认定后再予以审查;并对申请人师德师风、意识形态、学术道德方面出具鉴定意见,并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汇总表》,连同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及佐证材料提交学位分会秘书处审议。
(三)学位分会审核。学位分会根据制定的工作规则,结合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进行严格审核。学位分会召开校内导师遴选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委员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四)学校审核评定。研究生院复核相关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生导师名单进行审议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通过。
(五)公示与公布。拟新增导师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发文公布。
(六)在外校已具有导师任职资格(不含兼职)且与学校硕士点专业相关者,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也可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学位评定分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取得本学位点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四、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本学位点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获得导师任职资格且通过招生资格审核是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未通过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导师,不可以上岗招收研究生新生。
(一)已获得导师任职资格,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当年招生资格:
1.身体健康,且离学校聘用合同期满 1 年及以上。
2.学生培养质量较好,近3年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且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
3.近 3 年主持或参与一定的科研项目,或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导师,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1 项,或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理工类不少于 40 万、人文社科艺术类不少于 20 万。
(2)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 1 篇或核心期刊论文 2 篇,或正式出版学术著作 1 部。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应用性成果、创作实践类科研成果可按照学校科研成果分类与计分办法折算为相应级别的期刊论文。
(3)获高层次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奖 1 项(国家级奖项须排名前 5,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须排名前 3,或其他奖项须排名第 1)。
(4)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本校研究生参加 A 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获得招生资格:
1.本学位点《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中填报的各专业学位领域(方向)的骨干教师(仅限本学位点招生前3年)。
2.满足教育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中对“学科带头人与学术骨干的基本要求”(详见《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3.已经获得正高级职称,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独立指导过 3 届及以上硕士研究生。
4.学院重点发展学科的中青年学术骨干。
五、相关说明
(一)导师的招生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其任职资格的学科(专业)一致。对于因科研方向发生改变、需要转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招生的导师应经本学科(专业)所在学位分会审核同意后,向本学位分会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招生。
(二)导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减少其招生指标或暂停其招生资格,且在3年内不得担任学位分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1.在学校上一学年学位论文评审中,其指导的论文出现1篇“不合格”的,减少1个招生指标;出现2篇“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出现“不合格”的,暂停导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2.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其指导的论文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导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多次或连续2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取消其3年招生资格。
(三)导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位分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导师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罚的;
2.在课堂或其他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所指导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6.所指导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导师本人原因与所在研究生导师组或学术团队严重不团结,妨碍学位点建设或研究生培养的。
属于上述1-5情形被撤销导师资格的,不能再申请导师资格。属于上述6-7情形被撤销导师资格的,在撤销导师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其他未尽事宜,以学校下发的有关文件为准。
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