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学院

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5日 10:25:35 | 访问量:

一、就业服务

1.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该项就业岗位补贴与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补贴不叠加享受。  

2.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公寓等支持,为青年人才就业提供便利。统筹就业与人才政策服务事项,推进并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办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普遍设立青年就业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建设一批青年就业驿站,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基层就业

1.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2.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可给予安家补贴,具体条件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加快发展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三、灵活就业

1.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的标准申领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困难帮扶

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帮扶,提供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开展困难高校毕业生“一对一”结对帮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探索数字赋能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培训、见习、招聘信息推送。


五、自主创业

1.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上述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2.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可申领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3.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该项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六、创业培训

1.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可领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地自定)。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到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来源: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

https://www.ncss.cn/zchz



一、特定行业企业就业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不含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注册地址在杭州市的1000人以下企业新招用,在同一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杭州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同期社保缴费基数的100%为准)。

  (三)补贴标准、期限

  补贴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给予2000元的补贴,超过部分不足12个月的不予补贴。

  补贴期限:自符合补贴条件月份起,累计不超过3年。企业为补贴对象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早于其毕业时间的,不予享受该补贴。

  自2023年2月1日起,此项补贴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可同时享受。对已出具放弃享受上述补贴承诺书的不再受理其放弃享受期间的补贴申请。

  在同一企业连续就业的,补贴对象身份以初次核定就业补贴时为准。

  补贴对象享受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补贴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在杭州市“三类企业”就业,并由该企业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三)补贴标准、期限

  每年1万元,不超过3年。


二、灵活就业

杭州市灵活就业补贴: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就业,满足条件的可申领1万元的就业补贴。

杭州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杭州市从事灵活就业;

2. 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3.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杭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自2023年2月1日起,补贴标准按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的50%计算。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跨越新老政策的,补贴标准分段计算。2023年1月31日前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原标准(女48周岁以上、男58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500元;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

  (四)补贴期限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最早自灵活就业登记表中记载的起始月份起享受补贴,其中除低保低边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外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最早自2023年2月1日起享受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晚至其“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满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期间,出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等情形的,补贴期限至出现上述情形的当月;出现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领取营业证照、公益性岗位上岗等应注销灵活就业登记情形的,补贴期限至出现上述情形的前1个月。 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愿补齐的,出具书面承诺放弃享受补贴后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数享受补贴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三、困难帮扶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杭州市生源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残疾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毕业年度内在杭州市登记失业。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1000元。

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一)补助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杭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

  (二)补助标准

  按受理时当地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一次性发放。此项政策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四、自主创业

初次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农民工。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补贴对象在杭州市(其中农民工在杭州市行政村)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创办时间在2023年2月1日以后;

  2.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

  3. 自创办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初次创办”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证照(转让过户除外)。

  (三)补贴标准、期限

  一次性3000元。创办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他用人单位参保的,不予补贴。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补贴对象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

  3. 在杭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转让过户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期限

  一次性5000元。自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12个月。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2016年2月1日后,补贴对象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

  3. 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补贴对象),且为其依法同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三)补贴标准、期限

  每年2000元。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多带动1人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条件并享受补贴的首月起,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带动符合补贴条件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身份以创业前身份为准;转让过户的,以营业证照变更时间为创业时间。

租房补贴与赛事/人才项目资助:

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杭新创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3年内最高10万元的经营场所房租补贴。

入围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400强以上项目在杭落地转化的,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享受5万-100万元无偿资助。

  支持“创青春”“互联网+”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获金、银、铜奖(或前三等相当奖项)项目在杭落地的项目,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享受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业创新项目,可申请3万-100万元资助;特别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

创业资助补贴:

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外国大学生、留学生)或在杭高校在校生,在主城区及富阳区范围内新创办企业,经评审通过后可给予5万、8万、10万、15万和20万元无偿资助;优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最高给予50万元的无偿资助。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其他区、县(市)大学生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再按当地无偿资助额50%的标准予以资助。

创业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

  在杭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满6个月,在杭缴纳社会保险,并担任所创办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的重点人群创业者,可申领创业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实际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承担。


五、落户政策

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大专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本科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硕士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可以落户杭州市区。2017年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参照全日制研究生落户。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两年内(以毕业时间起算)、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5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随迁条件:可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六、生活补贴

对来杭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5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毕业时间在2021年10月14日(含)之前的博士,补贴标准仍为5万元;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西部区、县(市)工作满3年后,再给予相同额度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为新引进应届毕业大学生量身定制电子礼券服务礼包,包括公交、地铁定向定额券、公园年卡、文化旅游年卡、生日礼券等,其中,公交地铁定向券200元、公园年卡20元、文化旅游年卡22元、生日礼券58元,总金额300元。


七、租房补贴

对在杭州市无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租赁房等住房优惠政策,市、区县(市)各单位新引进的应届本科(含)以上大学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每户每年发放1万元,可发放三年,期满后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为货币补贴,补贴标准如下(按月),如今后纳入实物配租预登记家庭范围,可进行实物配租预登记。

  实际房租金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房租金额发放。申请人及其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常住户籍,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货币补贴保障家庭人数计算。



政策来源: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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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灵活就业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每月补贴450元,慈溪市、余姚市、宁海县、象山县(以下统称“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二、困难帮扶

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应届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办理失业登记。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三、自主创业

初次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初次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期间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满6个月且状态正常。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一次性补贴3000元,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为补贴对象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一次性补贴5000元,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招用3人及以上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申请时被招用对象处于在职状态,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就业的,每年补贴2000元;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另补贴10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核定时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可申请本补贴。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本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申请,可在线申请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四、其他

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宁波市中小微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工资低于宁波市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补贴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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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层次人才就业补贴

1.对新全职来温工作的40周岁以下博士,给予8万元就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新来温中小微企业就业的硕士、本科生、专科生,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就业补贴。

  2.申领对象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享受期限为自符合条件首月起36个月内,每满6个月发放就业补贴25%。


二、实习补贴

支持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在校大学生来温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实习活动,给予实习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的实习生活补贴,以及在温期间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其中港澳台在校大学生在温实习期间必要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由政府承担。


三、来温求职交通补贴

1.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内引才活动的毕业5年以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给予温州市内每人次100元、浙江省内(除温州市外)每人次500元、浙江省外地区每人次1000元的交通补贴。

  2.对受政府部门邀请参加市外引才活动的当地高校在校大学生,给予每人次100元的交通补贴。经认定,带队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四、来温求职住宿补贴

向来温求职,受邀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实习等引才活动的毕业5年以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提供最长15天大学生驿站优惠住宿,按每天120元每床位给予补贴。


五、住房租售补贴

1.向入选E类人才的高校毕业生配租90m²人才住房,租金为评估价的30%,累计不超过5年;配售120m²人才住房,购买价格为备案价的60%。

  2.向入选F类人才的高校毕业生配租40m²人才住房,租金为评估价的30%,累计不超过5年;F1类配售90m²人才住房,购买价格为备案价的70%。

  3.向新全职在温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目前无住房的E类、F类人才每年发放3万元和1万元的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5年,按年度发放。

  4.配租与租房补贴由人才自主择一,按不重复原则兑现,具体根据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办法和配套细则实施。E类和F类人才划分详见《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


六、自主创业相关补贴

初次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2.自创办之日起正常经营1 年以上。

(三)补贴标准

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2.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依法在所创办单位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补贴标准

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3.带动3人就业(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不包括本人)。

(三)补贴标准、期限

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场租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2.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

(三)补贴标准、期限

给予实际租金20%的场租补贴,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项目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2.其项目在温州市落地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

(三)补贴标准

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国家级一等奖的给予5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补贴对象

毕业10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新来温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标准、期限

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全额贴息。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贷款全额贴息不超过LPR+10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来源: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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